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172470Q,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9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3785255J,住所地江阴市周***言村严下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上诉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1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