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9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9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阴高新区新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龙山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高新区新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高新区新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高新区新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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