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9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9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阴高新区新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龙山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高新区新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高新区新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高新区新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