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002号
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古韵今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9幢322-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9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周煜枫,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工程部,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路101号测绘地理信息大楼南4楼。
负责人:***。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6楼。
负责人:**。
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古韵今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煜枫、***、***、**、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工程部、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施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