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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万***欣成石业经营部、宜兴市万石镇东辰石业经营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867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欣成石业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A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2108476C。 经营者:**。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东辰石业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A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22FWG892。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二原告共同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9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17247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万***欣成石业经营部、宜兴市万石镇东辰石业经营部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02万元,并由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万***欣成石业经营部、宜兴市万石镇东辰石业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科创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万***欣成石业经营部、宜兴市万石镇东辰石业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