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3105号

原告:曹妃甸***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曹妃甸区 。

经营者:孟振忠。

被告: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

法定代表人:朱明月,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梽华,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

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

法定代表人:齐岳,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妃甸***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梽华、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妃甸***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曹妃甸***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印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宝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