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路北区小伟建材经销处与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621号
原告:**市路北区**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市路北区韩城镇寨子村。
经营者:关伟丽,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北区韩城镇寨子村六街*排**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少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唐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明月,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路北区**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市路北区**建材经销处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路北区**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市路北区**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新蕊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