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异10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联系电话189XX****XX
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月
关于**申请执行唐山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变更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此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成
审判员 刘俊喜
审判员 赵延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