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2民初2410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5月14日生,无业,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志宏,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生,系被告员工,住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建华桥*排*号。
被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唐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明月,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计12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雨轩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