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2927号
原告:蒋先元,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蒋先元与被告湖北长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蒋先元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先元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先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先元负担。
审判员*道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