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2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2巷6-8号(首层、夹层)、6-10号(首层、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3843372H。
法定代表人:李沛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83869P。
法定代表人:许东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1125号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5179822E。
法定代表人:李宗正,经理。
原审被告:刘精忠,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审被告:曾亚桶,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原审被告:陈文森,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广东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精忠、曾亚桶、陈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已就案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履行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7.86元,减半收取4728.93元,由上诉人广东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志凌
审 判 员 苏雅冰
审 判 员 谢旭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燕
书 记 员 王 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