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683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锐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613600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艺海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103295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人日照锐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并将被申请人***名下产权证号为20081215012-1的房产(坐落日照市梦翔运动花园016#02**101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25万元。***、***自愿以其共有的产权证号为20130314027、20130314027-1号房产【坐落于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物资贸易总公司)003幢02**112号、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物资贸易总公司)003幢02**602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市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将被申请人***名下产权证号为20081215012-1的房产(坐落日照市梦翔运动花园016#02**10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三、将***、***所有的产权证号为20130314027、20130314027-1号房产【坐落于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物资贸易总公司)003幢02**112号、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物资贸易总公司)003幢02**60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间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