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30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现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现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日照市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485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3300元、保全费1270。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
3、通过日照市车管所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车辆;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第三轮候无处置权;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