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8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吴桥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日照市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路艺海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及日照市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冀0928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闫国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简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