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艺海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103595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鲁1102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在被执行人日照市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19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欠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