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4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南菏泽路西(海通大厦)001幢01单元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094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日照。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