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民终1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二道457号。
法定代表人:邱兴祝。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世纪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大闸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工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成。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童明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