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福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池州市旭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南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旭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旭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冬生
审判员 胡少斌
审判员 康启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国栋
书记员刘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