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辉诚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4628号 原告:台州辉诚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9X5JX3L,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居二环西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88257H,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世纪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辉诚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辉诚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表明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