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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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1123民初1800号
原告:遂昌天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道青云小区15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496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遂昌县财政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道东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002662024A。
法定代表人:张宗渭,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遂昌天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昌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原告遂昌天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遂昌县财政局支付工程款65835元,款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23元,由原告遂昌天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俏晓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