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毕节市闽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9457号

申请人:毕节市闽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脚村万丰国际商贸城****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C5D299。

法定代表人:卢凤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晶,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大道与支六路交叉口西北侧信用代码91330701760152226A。

法定代表人:江君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节市闽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毕节市闽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毕节市闽鹰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6583)为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方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辛竺芸

书 记 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