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财保126号
申请人: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高献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赶生,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城建第十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江君顺。
申请人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27民初11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31720900元为限,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和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31720900元限额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香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唐新春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基城
特别提醒: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