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94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毕节市闽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脚村万丰国际商贸城****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C5D299。
法定代表人:卢凤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晶,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大道与支六路交叉口西北侧信用代码:91330701760152226A。
法定代表人:江君顺。
解除保全申请人毕节市闽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黔0302民初9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依据该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2020年11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尾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270000元(实际已冻结金额549.43元)、在贵州银行账号尾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270000元(实际已冻结金额402.22元)。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原告毕节市闽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中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毕节市闽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尾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270000元(实际已冻结金额549.43元)、在贵州银行账号尾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270000元(实际已冻结金额402.2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方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辛竺芸
书 记 员 余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