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俊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城建第十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6824号
原告贵州俊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院金融中心一期商务6号楼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909980XD。
法定代表人:徐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城建第十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940152226A。
法定代表人:江君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俊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俊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俊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俊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俊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元璐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文璨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