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初413号之一
原告:**,女,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14329597Q。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鑫。
被告: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大道与支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60152226A。
法定代表人:江君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祥,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宏,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集团(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大道与支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QTX47G。
法定代表人:左康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民集团遵义新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大道与支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HXOFU4A。
法定代表人:陈思吾,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张顺明,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淳,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民集团(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中民集团遵义新蒲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民集团(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中民集团遵义新蒲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民集团(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中民集团遵义新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021年3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由原告**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284251元。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