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亿路峰装饰有限公司

5692嘉兴市亿路峰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07民初5692号
原告嘉兴市亿路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路峰公司)与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干文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路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福、孟颖璐,被告美瑞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储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原告在合同订立后实际为被告承揽工程提供材料及安装服务,被告也分二次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297500元,原告再履行了开票义务,故对剩余的工程款52500元,被告负有支付的义务,其拖延不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工程完工时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纳被告认可的实际完工时间为2016年12月。根据合同补充条款,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2年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现被告于2016年11月18日第二次付款时已付至合同总价的85%,且原、被告均未提供工程的审计报告,故本院酌情支持自2年质保期满即2019年1月1日起算被告逾期付款利息。另,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原告本案起诉之日尚未超出我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工程材料及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原告安装工程之间缺乏关联性,且明显依据不足,本案中难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签订《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书》一份,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并由乙方提供安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1.1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技术参数、暂定数量、金额(具体产品清单详见合同附件),1.2本合同总价款暂定(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包括产品、配件、辅材、包装、运输、安装服务费、配合费、保险费、安全责任、验收等完成工作所需一切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4.1乙方应交付产品并完成安装服务的地点为裕沁庭东区会所装饰工程施工现场。6.3乙方每月凭甲方确认完成的合格工作量,申请进度款;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及时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付至审定额的%(含预付款);工程总体验收合格后的二个月内,进度款累计付至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甲方根据与建设方/业主/总包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工程款付款比例和付款时间,在不高于上述付款比例及不早于上述付款时间的前提下向乙方支付款项;若建设方/业主/总包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比例或付款时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则甲方有权据此作相应调整,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除10%的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外,其余款项待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总包最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且建设方/业主/总包已经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款项后一个月内付清。补充条款,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乙方凭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工程款,甲方收到乙方申请,确认无误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审计结束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2年质保期结束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2、乙方施工质量须满足建设单位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经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验收合格;3、乙方须按建设单位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资料,符合总包单位及相关部门归档要求。4、本合同总价款为3500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含税),乙方凭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具的工程发票向甲方申请工程款。合同中另规定了质量、计量、验收、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相关事项,合同由原、被告盖章确认。合同后附MRD2-6材料采购及安装报价审核清单一份。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告开具金额350000元、工程项目名称裕沁庭东区会所装饰工程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被告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预付50%的款项计175000元。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安装服务。工程实际完工后,被告于2016年11月18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22500元(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现原告因向被告主张剩余15%的工程款无果,于2020年8月24日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为本案起诉后申请了财产保全,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60000元,原告支付保险费人民币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书》、付款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保险单、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原告认为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10日开工,于2015年11月底竣工,被告认可案涉全部工程于2016年12月份完工,但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关于利息,原告认为2016年11月18日是验收通过支付第二笔款项的时间,本案诉讼标的含5%的质保金。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第6.3条,质保金是10%,2016年12月份完工的话,质保金的支付时间是2018年12月份,算利息的话至少也要从2019年1月份开始。原告认为根据补充条款,审计结束付到合同总价的95%,两年质保期满付到100%,所以质保金为5%。 庭审后,被告提供施工方证明、银行付款申请单及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方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委托第三方维修和支出相关费用。经质证,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不具有证明力及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修缮的事实。原告再提供施工方案,但无签名和盖章。
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亿路峰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464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285元,由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干文建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