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亿路峰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亿路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5民终990号
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亿路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路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7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瑞德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亿路峰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亿路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美瑞德公司多次电话沟通并进行了致函,履行了事先告知催促程序。亿路峰公司接到函件后未予理会。美瑞德公司将相关证据提交一审法院,但一审就此未做分析认定,也未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认定。2.美瑞德公司将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交由第三方维修,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据此扣除剩余款项有事实依据。美瑞德公司为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维修的事实及所产生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不足,难以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亿路峰公司二审辩称:美瑞德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请求。
亿路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美瑞德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5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689.5元(以52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共计人民币61189.5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保险费等诉讼费用均由美瑞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8日,亿路峰公司为乙方,美瑞德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书》一份,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并由乙方提供安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1.1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技术参数、暂定数量、金额(具体产品清单详见合同附件),1.2本合同总价款暂定(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包括产品、配件、辅材、包装、运输、安装服务费、配合费、保险费、安全责任、验收等完成工作所需一切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4.1乙方应交付产品并完成安装服务的地点为裕沁庭东区会所装饰工程施工现场。6.3乙方每月凭甲方确认完成的合格工作量,申请进度款;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及时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付至审定额的%(含预付款);工程总体验收合格后的二个月内,进度款累计付至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甲方根据与建设方/业主/总包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工程款付款比例和付款时间,在不高于上述付款比例及不早于上述付款时间的前提下向乙方支付款项;若建设方/业主/总包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比例或付款时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则甲方有权据此作相应调整,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除10%的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外,其余款项待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总包最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且建设方/业主/总包已经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款项后一个月内付清。补充条款,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乙方凭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工程款,甲方收到乙方申请,确认无误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审计结束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2年质保期结束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2、乙方施工质量须满足建设单位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经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验收合格;3、乙方须按建设单位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资料,符合总包单位及相关部门归档要求。4、本合同总价款为3500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含税),乙方凭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具的工程发票向甲方申请工程款。合同中另规定了质量、计量、验收、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相关事项,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盖章确认。合同后附MRD2-6材料采购及安装报价审核清单一份。合同订立后,亿路峰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美瑞德公司开具金额350000元、工程项目名称裕沁庭东区会所装饰工程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美瑞德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亿路峰公司预付50%的款项计175000元。后亿路峰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美瑞德公司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安装服务。工程实际完工后,美瑞德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支付亿路峰公司工程款122500元(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现亿路峰公司因向美瑞德公司主张剩余15%的工程款无果,于2020年8月24日诉至本院。 另查,亿路峰公司为本案起诉后申请了财产保全,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60000元,亿路峰公司支付保险费人民币500元。 以上事实,有亿路峰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书》、付款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保险单、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亿路峰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10日开工,于2015年11月底竣工,美瑞德公司认可案涉全部工程于2016年12月份完工,但当事人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关于利息,亿路峰公司认为2016年11月18日是验收通过支付第二笔款项的时间,本案诉讼标的含5%的质保金。美瑞德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第6.3条,质保金是10%,2016年12月份完工的话,质保金的支付时间是2018年12月份,算利息的话至少也要从2019年1月份开始。亿路峰公司认为根据补充条款,审计结束付到合同总价的95%,两年质保期满付到100%,所以质保金为5%。 庭审后,美瑞德公司提供施工方证明、银行付款申请单及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以证明亿路峰公司方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委托第三方维修和支出相关费用。经质证,亿路峰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不具有证明力及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修缮的事实。亿路峰公司再提供施工方案,但无签名和盖章。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亿路峰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为美瑞德公司承揽工程提供材料及安装服务,美瑞德公司也分二次支付亿路峰公司工程款合计297500元,亿路峰公司再履行了开票义务,故对剩余的工程款52500元,美瑞德公司负有支付的义务,其拖延不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工程完工时间,亿路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采纳美瑞德公司认可的实际完工时间为2016年12月。根据合同补充条款,工程完工后美瑞德公司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2年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现美瑞德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第二次付款时已付至合同总价的85%,且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工程的审计报告,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自2年质保期满即2019年1月1日起算美瑞德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另,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亿路峰公司本案起诉之日尚未超出我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亿路峰公司要求美瑞德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缺乏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美瑞德公司主张亿路峰公司提供的工程材料及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亿路峰公司安装工程之间缺乏关联性,且明显依据不足,本案中难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兴市亿路峰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285元,由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美瑞德公司申请证人姚某、张某出庭作证。证人姚某二审陈述,其系美瑞德公司项目经理,案涉工程在完工前出现问题,亿路峰公司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维修处理,因此找了第三方进行处理。证人张某二审陈述,其从姚某处承接了案涉项目维修工程。亿路峰公司质证认为,证言存在众多的疑点,与一审中美瑞德公司的陈述存在重大矛盾。两证人均与美瑞德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4年5月8日,亿路峰公司与美瑞德公司签订的《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书》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合法有效正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美瑞德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亿路峰公司承揽。美瑞德公司已向亿路峰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297500元,至合同总价的85%。对于剩余工程款项,美瑞德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向亿路峰公司履行了催告义务。本院认为,美瑞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绿化工程需要维修整改系因亿路峰公司施工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美瑞德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异议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美瑞德公司主张在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第三方的维修款项,但其所提供的第三方维修证明以及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与亿路峰公司的施工工程质量存在关联性,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已到付款期限,美瑞德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美瑞德公司向亿路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美瑞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美瑞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学辉
书记员  毛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