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5944号
原告:嵊州市宜居仿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逵溪村。
法定代表人:沈文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棋娜,系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
法定代表人:吴婷婷。
原告嵊州市宜居仿古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宜居仿古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嵊州市宜居仿古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储一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