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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24执恢50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24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达家具店、***、蒋首尧、蒋锰浩、吴婷婷、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执行款人民币1931387.54+20282.98+15582.5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1931387.54元,执行费20282.98元,诉讼费15582.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