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4127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青岛路西、山东路南华润置地广场001幢01**414-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337213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诉被告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并于2020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