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1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枣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北、海滨五路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5日以证据情况发生了变化,向我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