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黄岛区友益脚手架租赁站与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7818号
原告:黄岛区友益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辛庄村264号。
经营者:**,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岛区友益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黄岛区友益脚手架租赁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6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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