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8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大执字第048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二路北、海滨五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薛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10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打工,家中财产均为基本生活用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翔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