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宏通建筑有限公司、日照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82民初8738号 原告:**市宏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武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东(**大酒店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市宏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275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142750元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市舜德帝景一期工程1至20号主楼、沿街消防系统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分包方式为包清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2750元,该款经催要未付。 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安装进度严重滞后,原告违约,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被告组织其他人员施工花费148172元,该费用应从原告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原告施工质量不达标,至今未办理交付,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施工。原被告双方未进行工程款结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市舜德帝景一期工程1-20号主楼、沿街消防水系统,车库防火分区1-11区消火栓系统6、7区喷淋系统,消防泵房等消防水工程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以及相关施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工作内容。分包方式:包清工,***(丝接件、角钢除外,保质保量、包验收)第三条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约定,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最终合同款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部根据施工班组第一个月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第二个月报上工程量,第三个月中旬拨付第一个月工程款,施工班组每月需提供现场人员考勤表,项目部审核,其中50%工程款由**消防公司直接付给现场安装工人,剩余工程款拨付给施工班组(乙方公司),施工班组按照合同约定及图纸规范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完成付至合同金额的80%,检测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95%(质保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尾款5%)。如有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从尾款中双倍扣款。 2021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作联系单一份,约定,舜德帝景一期交房在即,消防安装进度严重滞后,***班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9#20#楼一层二层沿街,第七防火分区喷淋工程部分,现将该两处工程内容从***班组合同里拆除,其中19#20#楼一层二层沿街部分完全拆出,第七防火分区喷淋部分按照2万元价格从合同中扣除。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官网载明,2021年1月30日,兴业舜德帝景1期高层盛大交房。2021年4月、5月,工程验收人员在微信群“**消防独立团”发送质量问题照片及质量问题文档。 2022年3月3日,被告公司的工地资料员***将原被告之间的结算金额通过微信发送给***,结算金额为472750元,已付金额为310000元。 2022年5月1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进行电话通话,***对电话通话进行录音,双方在电话录音中确认已经进行结算,双方对结算数额无异议。 证人***到庭作证述称,原告完工后,***与一马姓预算员验收工程量,马姓预算员将结算单发送给***,***将结算单发送给***。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为楼房建设工程,需要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而原告并无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本案建设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据此足以认定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进行结算问题。根据***与**的电话录音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已经进行结算且双方对结算数额无异议。证人***的陈述可以与原被告之间结算的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结算金额的真实性。被告主张与原告未进行结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按照合同约定,检测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95%,尾款5%质保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验收合格证据,故本院确定交付使用之日为验收合格之日,即被告应在2021年1月30日前付款449112.50元(472750元×95%),余款23637.50元,应由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主张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为验收人员为微信群通告质量问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出现的质量问题可能是由材料质量问题、使用问题或其他人员施工等造成,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扣除工程款296344元并提供被告与案外人的拨款申请的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该证据仅证明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证明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的付款数额问题。原告认可已付工程款330000元,因被告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付款证据,本院只能按照原告认可的付款数额确定被告的付款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市宏通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42750元及自2022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56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