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固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城市人民法院拟稿 签发: ××××年××月××日 核稿: ××××年××月××日 拟稿人: ××××年××月××日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2民初2555号 申请人:潍坊固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2076号阳光花园13号楼1**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滨海二路东(**大酒店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固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1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18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