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大学城路与环湖路交汇的观湖厅一层。
法定代表人:于汇泽,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吉星大厦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754.51元,减半收取241,377.26元,由上诉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