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方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鹰城铭座独幢西单元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30024419F。
法定代表人:姜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瑞禾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豫02线西侧大香山农产品物联商务创新示范园区1#电商孵化楼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C1W9A。
法定代表人:苏永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禄海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德方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瑞禾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2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德方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德方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00元,减半收取219.00元,由上诉人河南德方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红彦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