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2895号
原告: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海滨四路8号(市粮食局)20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6066014U。
法定代表人:邵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婷,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从建,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金马三区沿街,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
原告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从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婷以及被告袁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袁从建于2014年6月份到原告处工作,后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一段时间内借用被告的日照银行卡作为公司的公用账户用于收付款以及给员工发放工资等。后在2016年9月14日,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一笔华信工程款也是打到被告袁从建的日照银行账户。事发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
经审查,原告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并未举证证实涉案的200000元(即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日照银行向被告袁从建转账200000元)系其所有或系支付给其的华信工程款。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本案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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