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1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2日,汉族,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四路8号20号楼2单元2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06601-4。
法定代表人:王欣强,经理。
***与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商初字第5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7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付清33775.00元,剩余利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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