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40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邵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强,系被告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凡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