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9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厚,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四路8号(市粮食局)20号楼2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邵伟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强隆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经理。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王欣强,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厚与被执行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强隆装卸有限公司、王志强、王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通过日照银行扣划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154000元至本院账户,此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91执恢7号案件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审判长 盛坚审判员刘练长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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