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财保75号
申请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邵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月霞,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申请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楼、银行存款等共计32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3月25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公司院内的厂房原料库一处(保全标的额1500万元,上下两层,建筑面积15235.47平方米),保全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公司院内的办公楼一处(保全标的额1500万元,共计7层,建筑面积897927平方米),保全期限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的存款40万元(银行账号23×××14),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日照市分行的存款40万元(银行账号16×××29),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存款40万元(银行账号60×××22),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存款40万元(银行账号60×××08),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的存款40万元(银行账号81×××83),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发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丛蕙
书 记 员 祝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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