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9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四路8号(市粮食局)20号楼2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邵伟,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强隆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经理。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王欣强,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191民初51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市岚山区强隆装卸有限公司、日照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志强、王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50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191执62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新
审判员  夏培宁
审判员  张洪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秦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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