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6067号
反诉原告:福州中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3层05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7346256H。
法定代表人:郑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瀚,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北侧沿塘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71842H。
法定代表人:章雅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淳怡,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宇东,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与被告福州中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中民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庭审中,反诉原告中民公司以与反诉被告振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反诉原告中民公司与反诉被告振华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反诉原告中民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福州中民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林 星
人民陪审员 倪淡玲
人民陪审员 吴燕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陈少融
书 记 员 林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