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3245030P。
法定代表人:程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楣橼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水北居上广公路旁(兴发加油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64UH85D。
法定代表人:耿进顺,执行董事。
上诉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楣橼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9民初2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楣橼燃料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油品买卖合同》,也没有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上诉人选择了其他供货商包燃料包机械的方式服务于项目;上诉人未授权任何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被上诉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认定余庆县为合同履行地错误。故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江西楣橼燃料油有限公司二审中答辩称: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楣橼燃料油有限公司诉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油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油品买卖合同》关于争议的处理约定明确具体,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贵州省余庆县,故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主张其未签订《油品买卖合同》、根本没有授权及具体的合同效力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其可在实体审理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综上,上诉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全辉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文小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