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1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35.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吕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