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152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3705××××0145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81.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4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35.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