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市睢阳区众源土工布厂与某某、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984号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众源土工布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大元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3MA40MN3L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梁园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3245030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众源土工布厂与被告***、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有被告***、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信息,但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邮政部门退回,导致本案不适宜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众源土工布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8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