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2690号
申请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国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单县。
申请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米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