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异48号
异议人(案外人):**,吕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日照天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8号大象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23254346W。
法定代表人:李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新,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玲,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海州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海州路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3U378H。
法定代表人:胡秋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日照天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铸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海州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州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铸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天铸公司承建的、被申请人海州湾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又名海州佳苑)的17套房产予以查封,2021年4月19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提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鲁11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天铸公司承建的、被申请人海州湾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又名海州佳苑)6#楼一单元201、302、502室、二单元102、401、601室、三单元202、302室、7#楼一单元101、501室、二单元701、702室、三单元301、302、501、502室、四单元501室。案外人**以上述被查封的房产中6#楼一单元502室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远
审 判 员 范学青
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捷
书 记 员 孙 蕾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异48号
异议人(案外人):**,吕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日照天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8号大象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23254346W。
法定代表人:李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新,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玲,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海州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海州路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3U378H。
法定代表人:胡秋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日照天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铸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海州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州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铸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天铸公司承建的、被申请人海州湾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又名海州佳苑)的17套房产予以查封,2021年4月19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提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鲁11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天铸公司承建的、被申请人海州湾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又名海州佳苑)6#楼一单元201、302、502室、二单元102、401、601室、三单元202、302室、7#楼一单元101、501室、二单元701、702室、三单元301、302、501、502室、四单元501室。案外人**以上述被查封的房产中6#楼一单元502室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远
审 判 员 范学青
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捷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