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418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路以西、上海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7152664X。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华,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日照长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五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002128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五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2221004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长空电器有限公司、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8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车辆、房产、股权等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金额230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鲁L×××××和鲁L×××××号牌车辆及被申请人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鲁L×××××号牌车辆的查封,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封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8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项下对被申请人***名下鲁L×××××、鲁L×××××号牌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8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项下对被申请人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鲁L×××××号牌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8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项下对被申请人***、***在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静